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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禁售古代象牙艺术品引发的思考,每个人都应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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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7 10: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禁售古代象牙艺术品引发的思考,每个人都应该看看。


据说,我国是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签字国,因此,有义务和责任保护野生动物,为此出台了许多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禁售象牙及其制品就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尽管笔者从未见到过此类的法律文件,但从执法的森林公安人员口中得知,此类法律条例确实存在。2010年,昆明古玩艺术品市场就曾遭到森林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如古玩艺术品市场上的象牙制品悉数没收。当年底,执法人员又对“典藏”拍卖公司所拍卖的古代象牙艺术品全部扣留。到2011 年,全国所有拍卖公司接到禁拍象牙艺术制品(包括古代象牙艺术品)的通知,至此,中国这块土地上除了由森林公安总队及工商管理总局批准而获得象牙制品出售许可证的特许商店外,均无象牙制品的销售了。


此举,结合我国象牙制品的收藏和流通现实,笔者深感困惑和不安。


利用象牙和野生动物的骨骼、角类等制作各种艺术品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欧洲就发现距今三万年以上的象牙制品,用象牙为原料制作的艺术品反映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日常生活及人类活动的题材,不胜枚举。尤其是古代遗留下来的象牙艺术品许多已经成为社会历史的载体,是活的历史,是我们认识历史、探索人类起源和活动的实物教材。这类象牙艺术品是许多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社会活动家、人类学家及文物爱好者们眼中的“至宝”,是人们朝思暮想、日夜追求的物件,同时也是国家文明财富的有机部分。

我国人民早就有制作、收藏象牙艺术品的传统,象牙制品早已是民间喜闻乐见的艺术品。2010年,为了满足人民这一传统的民间爱好,国家获国际保护动物组织批准,从肯尼亚等国家进口了142吨象牙,笔者认为,此举既是顺呼民意,体恤民情的表现,同时更是保护野牛动物的辩证举措,是对世界保护野生动物的另一种注释。


以上描述的两点现实,其一是一方面禁止流通现有的象牙制品,另一方面义进象牙原料供有“许可证”的部门销售以"满足”民间的需求,这种矛盾的规定不仅是笔者,同时也是人们共同的困惑。


其二是我国禁售象牙制品的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欧美发达国家仍大肆销售各种动物制品。笔者在世界著名拍卖公司看到许多拍卖古代象牙及犀角的艺术品,在日本亲临的拍卖会中所见不但是象牙犀角艺术品,甚至连整张的虎皮、熊皮......都有拍卖。这些销售流通的国家无一不是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签字国,而这些国家对动物保护又是如何理解和执行的呢?我想他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绝对不仅仅是“禁售”“没收”这种简单的理解和做法。

多年来,我国在法治方面“欠债”太多,许多的法律条款都是在仓促下“催生”的。这些法律条例不仅是片面的,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需要我们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地反馈和完善。这当中,法律的执行人员首当其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执法的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照本宣科”,更不能理解为只有“罚款、没收、扣押、拘留......”等等粗放的、暴力的方式。诚然,法律实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法律的初衷,绝对是一种社会向上力量的推手,而不是相反。国家、社会、政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理应由一个个活生生的公务执法人员来体现;而法律的另一面则是教育、敦促人们遵法而不犯法。因此,执法人员就应当有双重责任,一是执法,二是宣传、教育、引导人们遵法、守法。而后者的责任和意义远远大于前者。除此之外,执法者更是法律完善的完全责任人,所有执法的公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在执法中将法律所存在的疏漏和矛盾,甚而是荒唐之法反馈给立法者,并在执法中自觉地维护国家、政府、社会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力和利益。哪怕是这个权力是在现行法规中暂时被剔除而又明显违反社会公理的条款。要做到如此执法,要求我们执法的公务员应有极高的社会责任感及致力于改善民族生存权状况的崇高理想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卓越能力。


我常常想,我们的执法人员所“没收”的违法物品,比如象牙艺术品之类,他们到底如何来处置呢?封存?销毁?上缴?......封存也好,上缴也罢,也仅仅是一种临时的转移,是一种责任的阶段性“交待”,而后呢?到头来仍然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销毁”。

如前所述,许许多多的古代象牙艺术品并不仅仅是民间爱好者的收藏品,是人类文明的见证,是历史的再现,是众多艺术品中的奇葩。如此野蛮地没收对待,是对人类文明的亵渎,是一种典型的只知执法而不知为何执法的无知行为,是"制法者”和“执法者”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是的,目前一句冠冕堂皇的口号叫做“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这种认识或许对现行保护野生动物是常理,但对已经存在几千上万年的动物制品也存在不许流通的道理吗?其实流通是保护的另一种形式,面对无数的占代遗物,禁止得了吗?没收得了吗?


另一方面,古代艺术品是历史形成的,历史上并没有保护野生动物这一说,我们不能用今天的眼光来“苛求”历史,更没有权利来“剥夺”这类艺本品的流传和存在。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或许会成为历史的罪人“文革”“破四旧”中的教训,令中国人民痛心疾首外,难道我们还要这种历史重演吗?坚决不能。

故宫博物院前院长郑欣淼先生在做客中央电视台《文化之旅》节目中就文化艺术品的保护曾说到:我们每个人不仅要热爱这些文物艺术品,而且要有一种敬畏的态度。敬畏!说得多好,我们要有一种敬畏我们的文化,敬畏我们的历史,敬畏我们的祖先的品格,这是现代文明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那种不分清红皂白一律没收、销毁的执法,往往造成对人类文明不可逆转的伤害行为,面对如此重大责任,我们的立法、执法者难道就没有一丁点的敬畏之心吗?


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精神,笔者呼吁,古今分开,放开古代野生动物制品的流通,而强制实行限制现行野生动物品的买卖行为,这才是正理,难道不是吗?


作者:广州信昶,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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